公費培訓單位可以保留證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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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培訓單位可以保留證書嗎?很多職場的朋友可能都會在公司受到培訓,接着就是去考相應的證書,但是不予返還證書,很多小夥伴不知道怎麼辦。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公費培訓單位可以保留證書嗎吧!

公費培訓單位可以保留證書嗎
公費培訓單位可以保留證書嗎1

網友的困惑:

我們所在企業因工作需要,經常會有培訓,培訓前要籤一服務協議:要求不管服務期滿不滿,企業都將保留員工經過培訓所獲取的證書,這個要求合不合法?好多同事服務期沒滿離職,不但扣了培訓費用,而且證書也不給員工。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謝謝!

[ 特約顧問答覆:]

用人單位提供培訓費用,讓員工參加與工作有關的技術培訓,這是國家鼓勵的行爲。爲了保證用人單位培訓員工的積極性,解除單位的後顧之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上允許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服務期,主要是給予單位設立違約金的權利。沒有違約金的服務期缺乏必要的約束力,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但是法律上並沒有提到,培訓獲得的證書應由誰來保留。?

通常來說,證書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證明,單位拿着員工的證書並不能發揮其價值。但實際上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阻止員工離職的效果。我注意到你們單位並沒有採用違約金的方式來防止培訓後的員工離職,所以他必然採取保留證書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用,就意味着單位與這證書之間存在着金錢聯繫。在雙方有明確約定的前提下,從現行法律來看,由單位保留員工的證書並沒有明顯違法的地方。何況該證書只是職業技能培訓證書,並非是高校畢業證書之類的學歷證明,對員工未來就業也不產生重大影響。?

不過,該證書畢竟與員工有着密切的人身聯繫。當員工未滿服務期離職,單位扣回了培訓費用之後,單位與這證書之間的金錢聯繫已被切斷。此時,單位應該把證書還給員工,不應該再繼續保留。

公費培訓單位可以保留證書嗎2

員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員工進行職業僅能培訓,提高員工技能是企業對員工的福利.因爲培訓、考試等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所以說爲了節省單位的用工成本,一般單位出錢爲員工進行技能培訓,一般會簽訂服務年限協議,設立違約金或是扣押證書的條款。這樣的.方式是合法的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楊淑敏於2015年4月起在成都市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於2016年8月離職。楊淑敏在職期間,參加了全國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並於2015年10月獲得二級建築工程師從業資格證。培訓及考試的相關費用5689元均由公司承擔。楊淑敏離職後,公司未將二級建築工程師從業資格證歸還他,並於2017年1月在網上將該證書進行了註冊。2017年10月,楊淑敏訴至法院,稱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證書,要求公司停止註冊使用該證書並返還;同時還要求公司按照所謂的“市場慣例”支付該證書的使用費1.5萬餘元。

應訴後,公司表示不同意支付使用費;並提起反訴,稱根據公司《關於公司出資培訓員工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

公司員工自取得考覈合格證書之日起,在本公司工作不滿五年,離開公司時,須按年比例償還所有培訓費用;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即免予償還。

且由於楊淑敏複習迎考而影響了正常工作,公司在楊淑敏培訓複習階段無法正常安排他到工地工作。如果楊淑敏要求公司停止註冊使用並返還證書,則應向公司支付培訓費、考試費、工本費共計4563元,並賠償因培訓複習而影響正常工作給公司造成的損失8421元。

法院判決:證書培訓費各返還!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勞動者的執業資格證書應屬勞動者本人所有。公司在楊淑敏離職後未及時返還其所有的二級建築工程師從業資格證並在網上註冊使用,顯屬不當,現楊淑敏要求公司返還證書並停止註冊使用該證書,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而楊淑敏要求公司支付證書使用費,但未能就此提供相關證據,故對該訴請,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爲楊淑敏參加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支付了相關費用,現楊淑敏自願返還,於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許;但楊淑敏在培訓考試期間,並未脫產學習,而是如常到公司處上班;公司稱因考試而未安排楊淑敏正常工作,存在損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難以採信。

綜上,法院判決:公司返還楊淑敏“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築工程師從業資格證”並停止註冊使用該證書;楊淑敏支付公司培訓費、考試費、工本費人民幣5689元。駁回了楊淑敏和成都市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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