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跳槽單位有權扣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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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跳槽單位有權扣檔案嗎?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經常跳槽,但是害怕用人單位扣檔案導致後面麻煩重重。小編已經爲大家蒐集和整理好了員工跳槽單位有權扣檔案嗎的相關信息,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員工跳槽單位有權扣檔案嗎

員工跳槽單位有權扣檔案嗎1

該公司沒有權利扣留員工檔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管勞動者以哪種方式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用人單位以雙方爭議未解決爲由扣押個人檔案的做法是錯誤的。

在雙方實際解除勞動合同後,原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扣住員工檔案,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轉遞。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第十九條規定,轉遞檔案,可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登記,並密封包裝;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覈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詢問,以防丟失。《關於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也明確,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及時將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新的接收單位;無接收單位的,應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地。

許多用人單位也有自身的苦衷,有的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而被辭退或者開除的,但員工本人不賠償損失,用人單位只好把檔案扣着;有的員工在離開時不退住房、不交納違約金;有的員工和單位簽訂了在職培訓協議,但提前離職,卻不願意向單位退培訓費等。有的單位想約束員工,就把檔案扣留着。

員工跳槽單位有權扣檔案嗎2

員工辭職跳槽,用人單位有權扣押檔案嗎?案例分析

職工離職兩年後

要求轉移檔案被拒

法院:轉移檔案爲用人單位的附隨義務

離職後,沒有立刻辦理個人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幾年後要求原工作單位給自己轉移這些手續時,原工作單位卻扣着檔案拒絕辦理,無奈之下,離職員工只好與原工作單位“對簿公堂”。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離職員工的訴訟請求。

案情如下:

耿某是省會一家裝飾公司職工,2016年2月合同到期後,耿某繼續工作到6月份後離職。2018年6月,耿某要求公司給自己辦理個人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公司卻不予辦理,稱當時耿某是非正常離職,違反了公司的規定。爲此耿某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委認爲,耿某的`申請超過了法定申訴時效,不予受理。耿某對裁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系用人單位關於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不管勞動者以何種方式離開單位,用人單位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出。關於耿某的主張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公司稱,耿某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從未提出要求辦理個人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公司不存在不給耿某辦理上述手續問題,可見上述期間關於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的爭議尚未產生。2018年6月,耿某提出要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公司未辦理,耿某應當知道此時權利被侵害,故仲裁時效期間應自2018年6月起算,耿某至2018年7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不超過一年的時效期間。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公司爲耿某辦理人事檔案和各項社保關係轉移手續,耿某應當協助。

一審宣判後,公司以耿某的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爲由提起上訴。經過審理,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信利(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張雪敏律師表示,有的用人單位爲限制勞動者跳槽,或者以與勞動者有其他未決糾紛爲由拒不轉移相關檔案、社保等,這種做法違反了法律有關規定。勞動者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事關勞動者再就業及相關社會福利,扣押檔案行爲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爲、侵權行爲。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學法、懂法,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違約跳槽

單位職工也無權扣留檔案

律師:可向職工追索違約金

省會的沈女士在一文化傳播公司上班,剛參加工作時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對其進行了專項培訓,並簽訂了服務期合同,約定服務期滿3年才能辭職,否則視爲違約;如果在3年內該公司將她辭去,也視爲違約。無論哪一方違約,都要向對方支付8000元的違約金。

2018年4月份,沈女士稱老家父親生病,需要她照顧,便向公司打了辭職報告,公司領導同意她辭職,但要她把違約金交上。沈女士沒交就走了,直到2018年7月22日,沈女士回公司欲調檔案,但是公司領導不同意,稱她當初辭職是爲跳槽,屬違約行爲,因爲她沒交違約金,所以將其檔案扣留。

沈女士不服,提起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支持了沈女士的申請。

員工辭職不付違約金,扣其檔案這種行爲是否妥當?張雪敏律師解釋說:“沈女士提出辭職,公司同意,就應爲其辦理退工手續。而沈女士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理應承擔違約責任,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沈女士拒付違約金,原公司可以在一年內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但不得扣留職工檔案。”

律師表示,該企業已過了一年未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已經視爲放棄了自己的權利。那麼,同樣是過了一年,職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部門也是會支持的,因爲按時辦理退工手續,是該公司在與沈女士解除勞動關係後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體現的是一種人身關係。用人單位不開具退工單,不辦理退工手續,沈女士就無法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正常規範的勞動關係,這是一種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的違法行爲,應當予以制止。

律師特別提醒:目前,一些企業的職工辭職後一走了之,以逃避支付違約金。對此,用人單位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渠道主張權利並獲得支持。但是拒絕退工、扣留檔案的辦法,實際上侵犯了員工正當的就業權利,也會使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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