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惡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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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惡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生活中,有的企業爲減少運營成本,會給員工惡意調崗。有的員工可能就會辭職,但是單位惡意調崗是不合理的。那麼,單位惡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

單位惡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1

單位惡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

不要辭職,如果辭職你就不能得到補償了

  勞動法規定。

三年以上的職工需要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沒有籤本身已經違法。

所以如果協商不行可以起訴維權.

補償的金額一般爲你的月工資*(N+2)

擴展資料: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爲。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爲強迫其勞動。

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單位惡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2

公司逼迫員工辭職勞動者可以依法不辭職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什麼情況下員工可隨時辭職: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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