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怎麼辦

本文已影響2.26W人 

單位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怎麼辦?在職場呆久了的人相信都有遇到過這種情況,其實單位故意調崗本身是有很大的風險的,如果員工不願意的話就得承擔相應的後果,那麼單位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怎麼辦?以下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單位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怎麼辦1

1、 如果用人單位以員工不勝任工作崗位要求爲理由提出調崗或者辭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怎麼辦

2、 在工作一段時間以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職工調崗的,首先職工要確認自己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否對具體的工作崗位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如果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調崗或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調崗,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應該將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崗位、工作時間和休假休息、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內容約定清晰明確。

單位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怎麼辦 第2張

3、 如果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相關條款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自主管理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給職工合理調崗,這種方式是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遇到這種情況需要和單位積極協商。

單位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怎麼辦 第3張

4、 如果用人單位採用欺詐脅迫的手段要求職工調崗並簽訂調崗申請書的,這樣的勞動合同或者調崗申請書是無效的,職工要保留用人單位欺詐或者脅迫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這樣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和職工簽訂過勞動合同,那就變得更加簡單了,職工可以做直接準備證據到勞動仲裁申請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單位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怎麼辦2

如何調崗纔是合理的

一、依法調崗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崗位的”。

2、員工“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崗位的”;單位有權對員工調崗,員工應該服從。該調崗,與員工的自身原因關係緊密,筆者認爲,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薪隨崗變”,適當的降低工資應合法。

單位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怎麼辦 第4張

二、按約定調崗

1、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變更工作地點

如某員工與某一家勞務派遣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爲某一醫院的總部以及各分部(地點均在某一城市內)。”單位因該員工的表現不好,決定對該員工進行調崗,工作地點由某分部調整到總部,該員工以距離居住地較遠,且需要上夜班爲由,拒絕調崗。筆者認爲,單位行爲合法,完全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且變更地點在同一城市,也較爲合理,員工無權拒絕調崗。

2、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具有調整崗位的權利,關鍵調崗應合理

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隨時調整員工的崗位”。而某員工原來在北京工作,家也居住在北京,現在單位要求調該員工到天津工作。雖然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單位有調崗的權利,但其不合理,對員工非常不利,會影響到員工的生活和照顧家庭,因此,單位的調崗是無效的。

單位故意調崗迫使員工辭職怎麼辦 第5張

三、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調整崗位

在勞資關係的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會因爲一些客觀的原因需要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但又擔心與員工協商不成,這個時候該如何處理呢?如沒有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或雖有變更但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且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的,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