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養狗重點管理區域管理服務費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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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養狗重點管理區域管理服務費是多少,收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做到亮證收費。自覺接受社會羣衆和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重慶養狗重點管理區域管理服務費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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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

(一)一類地區:主城區,包括渝中區、南岸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北碚區、巴南區及北部新區,上述區域重點管理區的犬隻,每犬每年按l00元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

(二)二類地區:除上述主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重點管理區的犬隻,每犬每年在60-100元範圍內,由區縣(自治縣)物價局、財政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養犬管理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

(三)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按照市農業局公佈的種類、名稱界定)者,在上述主城區重點管理區內每犬每年按200元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其他區縣(自治縣)重點管理區內,每犬每年在150-200元範圍內,由區縣(自治縣)物價局、財政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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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收費標準包括對重點管理區內犬隻登記辦證、發放犬證、犬牌;犬隻的定期強制免疫(含疫苗);流浪犬的收容飼養以及疫病犬屍無害化處理等相關費用。

相關優惠政策:全市養犬管理重點區域內飼養絕育犬者,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委託的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減半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盲人飼養的導盲犬、肢體重度殘疾人飼養的扶助犬,免繳養犬管理服務費;七十歲以上的孤寡獨居老人養犬者,減半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

收費單位接本通知後,應按有關規定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做到亮證收費。同時在服務、收費場所醒目處公佈有關法規和收費規定,自覺接受社會羣衆和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收費單位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時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進行徵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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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的,必須在住所外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攜烈性犬、攻擊性犬出戶的,除遵守本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將犬隻裝入犬籠或者爲犬隻戴嘴套;

重慶市將以下22種犬隻列爲烈性犬、攻擊性犬:

包括,藏獒、狼狗、中華田園犬(俗稱:土狗)、高加索、紐波利頓(別名:意大利獒犬、拿破崙)、巴西菲勒(別名:巴西獒犬)、波爾多(別名:法國獒犬)、杜高(別名:阿根廷獒犬)、中亞牧羊犬、西班牙加納利、日本土佐、標準牛頭梗、

卡斯羅、韓國杜莎、美國鬥牛、斯坦福鬥牛、愛爾蘭獵狼、比特、重慶犬(別名:川東獵犬)、羅德西亞背脊犬、英國鬥牛獒、英國獒犬(別名:馬士提夫)及具有上述犬種血統的雜交犬隻。

重慶養狗重點管理區域管理服務費是多少 第2張

公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實施養犬登記,對養犬人遵守登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受理有關養犬的投訴,及時調處治安糾紛,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養犬行爲。

第二十四條 獸醫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對犬隻的免疫、診療服務、傳染病預防監控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養犬人對所養犬隻進行免疫、防疫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二)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隻及時進行採樣診斷;

(三)向社會公佈烈性犬、攻擊性犬隻種類;

(四)協助當地政府確定狂犬病疫點疫區和疫情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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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養狗重點區與普通區的區別是主城區爲重點區域,根據《重慶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三條(分區管理):本市養犬管理實施分區管理制度,主城區以及其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爲重點管理區,其他地區和前款所列區域內的'農村地區,爲一般管理區。重慶主城區都是重點區,區縣、鎮政府機關所在地都是重點區,其它區域爲普通區。

飼養犬隻應當遵守的有關規定

(一)一般管理區飼養犬隻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隻未經免疫,不得飼養。重點管理區飼養犬隻實行狂犬病免疫、犬隻登記制度,犬隻未經免疫、登記,不得飼養

(二)以營利爲目的,在固定場所從事犬隻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並至工商登記之日起 30起內到所在轄區派出所備案;

(三)重點管理區域內攜犬出戶的,犬隻須掛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 1 米,並由成年人牽領。

重慶養狗重點管理區域管理服務費是多少 第3張

飼養犬隻有關法律責任

(一)飼養未經免疫犬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重點管理區內處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一般管理區內處 1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隻。(《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二)重點管理區內未經登記擅自養犬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隻,並處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對收容的犬隻,7 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不能查明養犬人、逾期無人認領或者養犬人拒不認領的,按無主犬隻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四)從事犬隻經營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備案或者報備事項不實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五)僞造、變賣或者出具虛假免疫證明、養犬證(犬牌)的,由獸醫部門、公安部門按職責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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