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欠款離婚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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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欠款離婚怎麼判,對於離婚的法律知識,一直都是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它直接影響着我們的生活,那麼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夫妻共同欠款離婚怎麼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夫妻共同債務應滿足的條件
(1)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2)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
(3)須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
2、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第一個認定標準: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即平時我們所說的“共籤共債”,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共同舉債,則爲夫妻共同債務。該規定的重要意義在於引導債權人主動規範交易行爲,加強風險防範意識。
第二個認定標準: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不可能每一筆借款都向另一方彙報,並徵得另一方同意,這也不符合常理,所以法律賦予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小額開支的“家事代理權”,例如,借錢購買日常生活用品、給孩子交學費、交水電費等。
第三個認定標準:
對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法院纔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如果舉證不能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該條款強化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實際上是防止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
第四個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虛構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疇。
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時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是否有效
離婚時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是有效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承擔,因此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一切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魏-女士:我和丈夫去年離婚了,離婚時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房子歸男方,所欠的債務由男方承擔。現如今,有債主把我和前夫起訴到法院,要求我們共同承擔此前的債務,請問我是否該承擔?
*琴律師:你和你前夫離婚時債務承擔的約定,是你們雙方自己作出的,不能對抗第三人,故如果債主起訴的債務確實發生在你們的婚姻存續期間,那你是不能免除責任的,但你承擔的責任,可以依據你們的離婚協議向你前夫追償。
溫馨提示:協議離婚約定一方不負債是否有效,要看債務的`'性質,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需要兩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對債權人是無效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夫妻兩方或任一方要求還款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因此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一切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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