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斷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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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斷夫妻共同債務

怎麼判斷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的時候除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劃分外,還有夫妻共同債務要進行處理。法律上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也是有相應的界定,那麼怎麼判斷夫妻共同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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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判定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判定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舉證證明債務用於家庭生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怎麼判斷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轉移怎麼應對

1、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措施: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不分或少分。

(3)離婚後,發現一方離婚前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爲,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具體來說: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爲,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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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概念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爲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形成並應由夫妻共同償還的債務。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相對,是指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並由其個人負責歸還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特點:

一、必須是生產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之日止的期間。但婚前爲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的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爲夫妻共同債務。

二、必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爲履行撫養、贍養父母的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無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是夫妻共同債務。

反之,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都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怎麼判斷夫妻共同債務 第2張

二、那些情況下的債務視爲夫妻共有債務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那些情況下的債務視爲個人債務

1、非債務方的夫或妻在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

2、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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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A、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B、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C、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D、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四、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處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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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呢

離婚期間,即還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需要分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怎樣規避夫妻共同債務

爲了規避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可以事先到公證處簽訂夫妻財產分別所有的協議,並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

具體公證細節、需提供材料,諮詢當地公證處。建議儘快辦理,如不公證,僅對你們兩個人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協議不公證,債務仍是共同債務。

在執行程序中,對於法律文書直接確定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如果法律文書確定夫妻一方爲義務主體

夫妻共同財產能否作爲被執行財產,或者另一方有無履行的義務,儘管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執行實踐中,對能夠確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通行的做法。

怎麼判斷夫妻共同債務 第4張

三、怎麼舉證不是共同債務

1、出示借條。

2、應儘量陳述出借款款項的來源、交付過程等等。

3、證明債務確實存在後,還需證明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家事、子女、醫療、共同投資等)。

4、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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