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工作一年

本文已影響2.9W人 

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工作一年,突然辭退員工根據勞動法規定是要進行補償的,在職場當中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要懂得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以下了解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工作一年。

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工作一年1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辭退的需要支付補償費用,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外,還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滿因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工作一年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工作一年2

簽訂三年勞動合同,工作兩年多被突然通知辭退,有什麼合法權益可以要求保障?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突然辭退,這是一種很不負責任的事情。法律法規中也包含了有關相應的保障。

第一,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實際上,涵蓋了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第1款、第44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是指勞動者因單位違法行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其實彙總以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只有14項,一般來講只要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是6個月以內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加付50%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經濟賠償金。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的標準應當是經濟補償金兩倍。

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工作一年 第2張

如果按照題目所說情形,理論上應當支付5個月或者6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工資標準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企業生產經營是正常時,職工前12個月工資的平均值計算。

另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要求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應當首先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或者已經無法履行勞動合同才支付賠償金。

第三,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這一規定實際上是指勞動合同法第40條提出的,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三款規定,比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等。

但是題目這種情況,如果要求賠償金的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了。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應當爲職工繳納社保制終止合同之月,勞動者可以依法享受失業金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

這就是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題目所說情形做出的各種保障,希望每個勞動者都能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工作一年3

無故辭退如何補償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資料: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爲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工作一年 第3張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