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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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我們辭職後通常面臨重新就業的問題,給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難,那麼這時候符合條件的話應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助,以下分享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1

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條件如下:

1、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情形;

2、用人單位無過失性的辭退;

3、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終止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2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公司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公司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在下列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第2張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法大量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不再續訂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訂勞動合同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四、勞動者被迫辭職,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爲兜底性條款,在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3

(一)經濟補償金的含義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二)支付條件

1、應支付情形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第3張

2、注意事項

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3、不應支付情形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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