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對員工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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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對員工的補償,現在很多公司的發展都不是很好,有不少公司都做不下去了,在公司倒閉以前是要解散員工並給予一定的賠償的,下面一起來看看公司解散對員工的補償

公司解散對員工的補償1

一、公司解散如何賠償員工

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個月。沒有提前通知的,額外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一)一般勞動者的補償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額外發一個月的工資。

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係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解散對員工的補償

(二)孕期員工的補償

1、當地的政策對“三期”婦女有特殊保護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2、若無規定,按《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和第47條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無規定且孕期員工不同意按《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和第47條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應當與孕期員工協商解決,支付的費用上限是經濟補償金 生活費 產假工資 生育費用等(生活費和生育費用等當地一般也會有標準)。

二、公司無力支付賠償怎麼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勞動者本人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1、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企業清算組織確認,或者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2、企業因經營者隱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經營,且欠薪事實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三、欠薪保障金的墊付範圍包括:

1、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2、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墊付欠薪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墊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合併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墊付的月工資標準和經濟補償金標準均最高均不超過被拖欠時的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解散對員工的補償2

公司解散,勞動者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我國的法律,如果公司要發生解散的時候,作爲用人單位是要提前一個月的時間,去通知員工的,然後雙方按照程序去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采取提前通知員工的處理方式

那麼作爲用人單位就要對員工做出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同時,如果是用人單位一方,自己這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時候,也是需要向員工提供經濟上面的補償的。

公司解散對員工的補償 第2張

公司因爲被有關部門吊銷了營業資格,發生公司解散的`情況時,這個時候用人單位與員工確立的勞動關係發生解除。補償的金額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從業時間來確定,每年的補償金額爲一個月的工資,這個工資是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前一年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如果工作時間還沒有達到半年,就按照補償半個月的工資來計算。如果公司發生解散,是屬於公司的原因,並不是因爲吊銷營業資格,這種情況下公司發生瞭解散

應該對員工的經濟補償計算標準,要從員工進入到本單位工作的時候開始計算,還是每一年的時間就補償一個月,不滿半年就按照半個月的標準來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解散對員工的補償3

一、公司解散員工有哪些賠償金

公司解散要對員工進行安置,公司要給予員工的補償主要包括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補償金依據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年限而定。

二、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運營、終止的根本依據,對於公司解散的條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確規定,這也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契約本性;

所以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規定,當發生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時公司則就進人解散程序。

2、股東會議解散

即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在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

因爲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續重大事項,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解散對員工的補償 第3張

3、合併分立解散

公司出現合併、分立事由時,也需要解散。當發生合併事由時,在吸收合併情況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設合併情況下,合併雙方原公司解散;當發生分立事由時,解散分立時,原公司解散;存續分立時,原公司並不發生解散。上述三種情形屬於公司自願解散。

4、公司行政強制解散

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違法行爲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在存續過程中,可能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行政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續的資格。

公司行政強制解散以前散見於各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中,新公司法對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

5、司法強制解散

司法強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條件下,通過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況。

當發生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動完畢後應辦理註銷登記,即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2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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