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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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我們知道,遭到侵權傷害後,在請求賠償前要做傷殘鑑定。而發生醫療事故後,對在事故中受傷的人,同樣需要進行事故鑑定,接着才能按照鑑定結果進行賠償。那麼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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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現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

可以向衛生局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不過要注意,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爲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

二、醫院誤診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上的規定,醫院發生誤診,可以免責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1、屬於醫療意外的

醫療過失的存在須以醫生違反注意義務爲前提,如若侵權行爲的發生並非醫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則不存在所謂醫療過失的問題。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轉歸

要是像長期的高血壓引起動脈硬化,動脈硬化促使血壓升高,醫師診斷後,患者情緒激動突發腦出血出現偏癱,對此後果醫師可以免責。

3、難以避免的併發症

併發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病人發生了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卻不能避免和防範的不良後果,而這種不良後果的發生與醫方是否存在過錯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4、患者一方的過錯

基於侵權法理論,醫院如想免責,則損害結果必須完全是由患方過錯所致,否則就不能構成免責事由。如果雙方都有不同程度過錯,則應分別從原因力及各自的過錯程度這兩個方面來確定其雙方的法律責任。

醫生誤診的情況下,可以包括使用藥劑錯誤等情況,可能對患者造成一定的損傷,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造成患者死亡等情況的,可以還需要追究醫生的刑事責任,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

醫患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應當認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協議對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不能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因此達成和解和調解協議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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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醫療事故應該由什麼部門處理

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首先,進行協商處理。在協商爭議時,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再有有爭議時,對結果不服的,在接到鑑定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申請重新鑑定。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 第2張

二、發生醫療事故應該注意什麼

1、患者在起訴時應注意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

按照法律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患者應當在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一年內向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出訴訟時效後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判。

2、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的規定,醫患糾紛的證據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而言,患者在起訴時應提交在醫院就診治療、遭受損失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

而醫院需承擔證明自己在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的充分證據,否則,醫院就需承擔對患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

3、應選擇最恰當的法律、法規及有針對性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和保護自己的權利

這是因爲同一醫患糾紛可能發生法律競合的問題,但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其法律責任可能有較大區別,關鍵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規,哪一具體法律條款對自己更有利。訴訟中應圍繞核心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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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糾紛找哪個部門?

醫療事故糾紛找當地的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醫療事故賠償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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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後,要根據實際來進行處理,通過仲裁調解的方式協商也是可行的,

具體情況下一方面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醫療事故糾紛原因而定,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醫療事故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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