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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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該找哪個部門解決,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的人可能會遇到一些醫療事故的發生,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後是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以下了解醫療事故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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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衛生局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不過要注意,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爲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誤診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上的規定,醫院發生誤診,可以免責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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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於醫療意外的

醫療過失的存在須以醫生違反注意義務爲前提,如若侵權行爲的發生並非醫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則不存在所謂醫療過失的問題。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轉歸

要是像長期的高血壓引起動脈硬化,動脈硬化促使血壓升高,醫師診斷後,患者情緒激動突發腦出血出現偏癱,對此後果醫師可以免責。

3、難以避免的併發症

併發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病人發生了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卻不能避免和防範的.不良後果,而這種不良後果的發生與醫方是否存在過錯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4、患者一方的過錯

基於侵權法理論,醫院如想免責,則損害結果必須完全是由患方過錯所致,否則就不能構成免責事由。如果雙方都有不同程度過錯,則應分別從原因力及各自的過錯程度這兩個方面來確定其雙方的法律責任。

醫生誤診的情況下,可以包括使用藥劑錯誤等情況,可能對患者造成一定的損傷,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造成患者死亡等情況的,可以還需要追究醫生的刑事責任,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

醫患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應當認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協議對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不能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因此達成和解和調解協議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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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醫療事故可以報警立案嗎

醫療事故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第2張

律師解析:

醫療事故是可以報警立案的,但是要看是否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立案是根據被害人被犯罪嫌疑人侵害了人身、財產權利的事實情況,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原則上發生醫療事故後是由醫院的行政部門處理,但符合犯罪構成的也是可以報警立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立案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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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什麼?

(一)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覈,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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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五)重新鑑定

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

(六)複覈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覈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律圖小編爲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對您瞭解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有幫助。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能夠按照程序操作,才能儘快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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