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交社保公司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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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交社保公司怎麼賠償,無論怎麼樣,按照國家規定按時繳納社保是每個公司和公民的義務,那麼我們在遇到這樣的問題的時候我們要怎麼做呢,有什麼樣的辦法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沒有交社保公司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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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沒有交社保公司怎麼賠償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臺,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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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未繳納社保怎麼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未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給員工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爲員工繳納社保是員工所在企業的法定義務,這是無可辯駁的。而且應該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爲員工繳納,員工自己委託代理機構繳納的,產生的費用應當由企業支付給員工。

而這時候,勞資雙方的關係已經不單純是勞動關係了,變成了普通的民事關係,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應當以要求企業補償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要求企業補繳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2、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3、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4、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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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二、單位不繳納社保將面臨什麼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繳納社會保險是單位的基本義務,員工入職後的次月,單位就應該辦理社保賬戶,如果沒有如期繳納,給員工造成額外損失的話,單位負責賠償。比如員工自己找代理機構繳納社保產生的費用,單位要賠償。另外,勞動局還會對單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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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河北繳納社保,也可以在深圳繳納。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

[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爲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4、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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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特徵

特徵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特徵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特徵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特徵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特徵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收入

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標準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並按照給付標準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爲釐定保險費率的標準。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爲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

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爲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爲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爲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爲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爲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繫,不管是僱主僱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爲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 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分擔

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僱主僱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後責任最爲普遍。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1、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爲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爲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覈定。

2、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徵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徵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徵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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