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直拖着社保不交

本文已影響2.76W人 

公司一直拖着社保不交,進入公司以後是需要幫員工繳納社保的,隨着勞動羣衆法律意識的增強,大多數勞動者都已經知道“繳納社保”是公司對員工必須履行的義務。以下看看公司一直拖着社保不交及相關資料。

公司一直拖着社保不交1

一、公司一直不繳納社保怎麼辦

如果公司一直不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依法進行索賠。

公司將面臨以下後果:勞動者因爲單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補償金。單位不交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因此造成自己的損失。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爲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的。公司一直沒有籤合同,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的,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 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爲,還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就以上糾紛,無法協商的可以提起仲裁處理!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覈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公司一直拖着社保不交

二、公司不交社保的處罰規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公司一直拖着社保不交2

根據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要簽訂勞動合同,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天內要爲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只要職工和所在的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所在的單位就要依法爲員工購買社保。

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能經常看到拖着不給繳納社保、或者讓員工自願簽下不交社保發全額工資協議的企業,日前就又有網友諮詢,請問公司一直找藉口不給交社保是去社保局投訴還是去哪裏投訴,需要什麼材料和證明呢?

首先可以明確,一切不爲員工購買社保的行爲,都是違反《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行爲。所以職工完全可以依法維權,當然爲了避免之後可能出現的尷尬局面。

還是建議先面談協商,看看能不能有一個好的結果;不行的話再走法律途徑,即帶上合同、工作證、工資條等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勞動監查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如果勞動部門不受理還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起訴同樣要保存好相關證據。

公司一直拖着社保不交 第2張

而企業將付出的賠償,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而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充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直接一開始就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那麼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還要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公司一直拖着社保不交3

單位拖欠社保須交滯納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做出賠償,並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這將導致企業越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損失越大,成本越高。單位欠繳社保將被強制扣費。

對於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

應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公司一直拖着社保不交 第3張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爲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

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