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繳社保怎麼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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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繳社保怎麼申請仲裁,作爲勞動者必須要清楚,當任職的時候公司沒有給勞動者辦理社保,勞動者可以進行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仲裁是需要走流程的,那麼公司欠繳社保怎麼申請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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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怎麼申請

勞動仲裁申請的流程: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法》有明確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公司欠繳社保怎麼申請仲裁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3、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併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公司欠繳社保怎麼申請仲裁2

一、單位欠繳社保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可以的。單位不爲員工繳納社保費用是可以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三條規定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公司欠繳社保怎麼申請仲裁 第2張

二、單位欠繳社保的維權途徑

單位沒有交社會保險,不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但可以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確屬於勞動爭議。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的案件是“仲裁前置”這是沒有問題的。

《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研討會會議紀要》則規定,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三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爲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

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並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電話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複印件A4型紙,有委託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並提交複印件A4型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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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程序要怎麼走

勞動仲裁程序第一步: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提出仲裁申請。

勞動仲裁程序第二步: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該勞動爭議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請人予補充。

仲裁庭會通知申請人該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是否受理,勞動者要注意接收仲裁庭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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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程序第三步:仲裁前的準備

①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

②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請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

④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第四步: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②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

③開庭裁決。

④製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裁決書。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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