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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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衆所周知現在生活中很多人在經濟緊張的情況下,都會可能考慮通過網絡的方式來辦理貸款,而我們在面對暴利催收理智應對。以下分析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1

一、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1、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2、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

3、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4、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間的借款要慎重。借錢給人,必須瞭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就是親朋好友之間的互通有無、如果數額較大的話,除立借據外,也要儘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擔保或以一定財產作抵押,這樣就可減少風險。

5、法律依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二、債權債務糾紛能怎麼解決

債權債務糾紛的解決方法有:

1、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2、調解法。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仲裁法。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爲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5、申請支付令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2

一、作爲擔保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作爲債務擔保人,如果暫時沒有償還能力的,那麼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和債權人達成和解,請求允許延期或者分期清償債務。但是如果債務擔保人永久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那麼債務人只能自己清償。債務人存在拒絕申報或隱匿、轉移名下可供執行財產行爲的,那會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二、擔保人無力償還債務法院會收房子嗎

如果這房子是擔保人唯一住房就不會收走,只能收走其他資產,如汽車、存款等

不論是擔保人,還是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法院不會處理。這裏說的沒有能力是指完全沒有能力還款。如果有部分還款能力,要部分還款,否則,即是對判決的拒不執行,法院可以對其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

連帶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要看幾點:

(一)債務人有錢還,債務人就有義務還錢,連帶人保證人還錢的,可以找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沒有錢還,保證人有錢,那麼由保證人還錢,可以找債務人追償;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第2張

(三)債務人和保證人都沒有錢的,按照沒有錢的方式處理,即有可能限制高消費、只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如果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再執行。

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承擔的是連帶保證之債,本質也是債務人的,基本上按照債務人的程序進行處理。你作爲保證人,建議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處理,一般不動產什麼的'都是財產,所以你要是房子車子什麼的很多,建議還是讓債務人主動去調解,不成的儘可能執行債務人,畢竟這也是其本來的義務,實在不行要執行你的財產時,要記得讓債務人寫好欠條之類的。

三、借款人逃跑擔保人無力償還會有什麼後果

借款人逃跑擔保人無力償還,如果到了執行階段,人民法院可能會中止執行。擔保人在借款人逃跑的情形下,理應承擔擔保責任,償還債務。擔保人具備還款能力時,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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