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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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又稱"工作傷害"或"職業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發生工傷要求賠償需要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那麼怎麼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怎麼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怎麼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1

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十個要點:

1、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無塗改。

2、申請人爲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的,在名稱處加蓋公章。

3、事業單位職工填寫職業類別,企業職工填寫工作崗位(或工種)類別。

4、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的具體部位。

5、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6、職業病名稱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填寫,接觸職業病危害時間按實際接觸時間填寫。不是職業病的不填。

7、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清事故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

職業病患者應寫清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屬於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衆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6)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8、受傷害職工或親屬意見欄應寫明是否同意申請工傷認定,以上所填內容是否真實,否則追求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9、用人單位意見欄,單位應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工傷,所填情況是否屬實,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10、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欄應填寫補正材料的情況,是否受理的意見。

怎麼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2

常見工商認定誤區

誤區一:違法受傷都不能被認定爲工傷

案例:張某根據單位的私車公用政策購買自備小轎車一輛,上下班以及工作都自己駕車。某日上班途中,張某因闖紅燈,對方來車違規變道,雙方避讓不及發生交通事故,後經交通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半責。單位認爲張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規定造成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應認定爲工傷。

解讀:違法受傷有可能被認定爲工傷。

在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爲工傷,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條做了較大的調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爲工傷。而且對工傷的除外性規定也明確限定爲:"故意犯罪,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相比較原規定,刪除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情形,並將"犯罪"限定爲"故意犯罪"。根據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區分機動車與否,只要不是員工本人承擔主要責任,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一般均認定爲工傷。上述案例中的張某雖然自身也有過錯,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了半責,但最終仍然屬於工傷。

另外,實踐中部分企業認爲如果工傷是由於員工的.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企業無需承擔工傷責任,這種觀點也是不妥的,實際上,認定工傷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原則上工傷事故即使是員工有過錯違反企業的操作規程或行爲規範造成,只要不是員工因自殺、自殘、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定排外情形,一般員工只要符合工傷或者被視爲工傷的情形,經勞動部門認定爲工傷後,其就當然享有工傷待遇。

誤區二:如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者受傷屬於工傷,則勞動者因無法舉證將很難被認定爲工傷

劉某是某建築公司的工人,2009年8月,在施工過程中受傷,造成肋骨全部斷裂。5個月後,劉某治癒出院,要求公司爲其申報工傷認定,而公司認爲劉某受傷已經超過一個月,再無義務申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劉某自行申報後對該公司進行調查,該公司不但否認劉某受傷屬於工傷,並且拒絕提供相關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做出了劉某受傷屬於工傷的認定結果。

解讀:本案例中建築公司拒絕承認劉某受傷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當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時,實行舉證倒置責任原則,即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勞動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受到的傷害,而當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時,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推定勞動者受傷屬於因工受到的傷害。

誤區三:用人單位只要參加工傷保險就不再承擔任何工傷費用

案例:某諮詢公司正常爲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包括工傷保險。李某在工作中因滑到骨折,並被認定爲工傷後,單位明確告訴他,已經爲其購買了工傷保險,所有費用都將由工傷保險報銷,公司將不再承擔任何費用。

解讀:2011年1月1日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主體進行了較大改變,如原規定的工傷員工住院的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以及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工傷員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而需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均由原來的用人單位承擔變更爲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但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期間的護理費,以及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而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仍由用人單位承擔。

所以,即使該公司爲李某購買工傷保險,也不能代表該公司無需再爲員工的工傷承擔任何責任,仍有部分費用必須由公司承擔。公司如欲進一步減輕自身可能承擔的工傷風險,可以考慮購買適當的僱主責任險,補充除工傷保險外的企業應承擔的工傷責任。

誤區四.只要是在工作場所受傷,均可被認定爲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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