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認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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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認定範圍是什麼呢?出門工作得時候難免會傷到自己,但是如果是工傷得話會有工傷保險,那工傷保險的認定範圍是什麼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工傷保險的認定範圍的相關內容,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工傷保險的認定範圍
工傷保險的認定範圍1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認定範圍有哪些?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活動的;

(7)因工、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單位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上述概念包含兩層含義:

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

2、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工傷保險的認定範圍2

1、農民工應該在什麼地方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用人單位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未參保,則在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跨省流動的農民工怎樣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一至四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3、已經參加了農村合作醫療還要參加工傷保險嗎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農民自己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農民工中的絕大部分人在家鄉已經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計劃,但進城打工,還是要參加工傷保險的。

農村合作醫療和工傷保險是兩種目的不同的保障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幫助農民應對疾病風險,目前採用的是“保大不保小”的思路來逐步推進的。也就是說,參與合作醫療的農民,在住院治療時,只有費用達到一定限度後,才能按一定比例報銷,門診小病不予報銷,小額的醫療費用需要自己承擔。

依據國務院發佈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是爲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而設立的。目的不僅僅是爲了解決工傷職工的工傷救治問題,還包括工傷職工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工傷職工康復等一系列問題。職工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待遇高於其他保險項目。

所以說農村合作醫療不能代替工傷保險,農民進城打工,還是要參加工傷保險,這樣可以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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