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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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取保候審是相對比較輕的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也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在犯罪嫌疑人滿足條件的情況下還需要提供保證金或者保證人,那麼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呢?

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1

一、取保候審要多長時間

申請取保候審時,要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而對具體的批准期限沒有規定,一般情況下,七天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

第八十三條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二、如果可以取保候審需要哪些材料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是律師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

3、取保候審申請書。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而批准的期限一般是七天。

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2

一、刑事案件多長時間審結?

最長六個月可以結案。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一般刑事案件,結案時間或者說判決下達的時間大約爲6個月左右。特殊情況下,也就是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經過相應調查取證和審查程序,有可能不足六個月就提前結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二、刑事案件開庭後最長多久必須宣判?

一般在六個月之內可以得到判決結果。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在這個期限內作出判決,就不超過審限。

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 第2張

2、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一般六個月之內是要結案的,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該當在立案之日起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的,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三、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結果大概?

一般三個月之內可以完成。

1、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2、一般三個月之內要給出判決結果,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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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取保候審期間應該注意什麼?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受審只是限制而不是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種強度較輕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這是對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活動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必須經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負責執行的機關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得到決定取保候審機關的同意。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做到隨傳隨到。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實施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爲,諸如對有關證人進行威脅、毆打、報復或者引誘證人作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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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僞造、毀滅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隱藏、銷燬、僞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逮捕。

專業分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當中,公檢法三機關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以保證犯罪分子、被告人能夠不逃避相關刑事責任或者妨礙偵查、起訴等相關訴訟活動,並且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適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滿足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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