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被起訴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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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被起訴了怎麼辦,當我們與他人發生糾紛的時候,很多人都會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起訴也是有條件、需要走一定流程的,下面爲大家分享異地被起訴了怎麼辦。

異地被起訴了怎麼辦1

一、如果被異地起訴了怎麼應訴?

可以委託律師出庭進行訴訟。

1、積極準備證據,然後委託律師應訴。除離婚等糾紛外,本人可以不親自出庭。

2、本人去不了的可以委託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授權委託書中要寫明是一般授權還是特別授權。

異地被起訴了怎麼辦

二、二審改判的機率有多大?

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改判機率不大。

1、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意思是二審就是終審,不可以再上訴。對於案件二審的改判機率有多大,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掌握新的有利證據,那麼二審改判的機率並不大。只有掌握新的有利證據,二審改判的機率纔會大大提高。且如果對於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案件,如果要上訴,一般二審法院會駁回其申請。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三、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如何認定?

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不瞭解證據的價值未取得。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爲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被異地起訴可以委託律師訴訟,如若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爲不瞭解證據的價值,而沒有提供證據,並且是爲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者是舉證,在舉證期屆滿後提出的證據,是可以作爲新證據出示的。

異地被起訴了怎麼辦2

一、一般如果被異地起訴怎麼處理

如果被異地起訴的話,可以向受理法院經辦法官提起管轄權異議,期限爲收到法院應訴材料15日起,同時需要提交相關合同的材料。

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除設有最高人民法院作爲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外,還設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又分爲: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與人民法院的設置相適應,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分爲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異地被起訴了怎麼辦 第2張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①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可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分佈地區廣,數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羣衆。

②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除覈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爲第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應當是極個別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對不同級別法院的管轄、以及對不同地區分塊的管轄,以及對特定領域專門的管轄。設立出相關的審判管轄,是爲了更好的區分不同法院的案件審判權,從而清楚的劃分案件,提高審理案件的精度。設立專門管轄,也是爲了方便相關領域案件的審理,給予相應的權限,提高審理案件的效率。

異地被起訴了怎麼辦3

一、異地被起訴去不了怎麼辦?

1、異地被起訴去不了可以委託他人處理訴訟事宜,當然此種方式適用與在案件開庭的時候並不是必須到庭的情形。

對於被告是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或者離婚案件的,就必須出庭審理。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對於案件當事人被法院告知必須到庭的,若是不能在開庭之日到庭,那麼可以在收到傳票之後,將不能到庭的合法理由告知單位。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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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異地起訴怎麼辦理?

異地起訴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前往辦理,也可以委託親戚朋友或者律師代爲辦理。但要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及當事人簽名的起訴狀。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公民、單位若是收到了異地法院寄送的原告的訴狀副本,首先可以判斷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對於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對於法院有受理案件的資格,但是自己又不能在法院開庭日到庭的,可以選擇將訴訟事宜委託給律師等代理人處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起訴是在異地的話,確實因爲工作原因或者是因爲路程方面的原因沒有辦法到庭參加訴訟活動是可以委託當地的律師代爲參加訴訟活動的,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有一些是必須到庭,參加訴訟活動可以不理的,能夠委託他人,自己本人也需要親自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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