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補繳漏繳稅款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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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補繳漏繳稅款後果,作爲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相關稅款,但在現實中,總有人會爲了個人的利益作出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爲,主動補繳漏繳稅款後果。

主動補繳漏繳稅款後果1

偷稅漏稅後補交稅款的,對於第一次涉嫌偷稅漏稅的企業或者公民,稅務部門通常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已經受過行政處罰之後還繼續偷稅漏稅的,就會直接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五年內,如果因爲逃稅行爲被處罰,只有第三次時纔會受到刑事處罰,前兩次,如果配合行政機關繳納罰款,就不會受到刑事追責。

如何規避逃漏稅現象

(一)加強稅法宣傳,提高納稅意識。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尊,依法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有生產,經營活動及所形成的所得都因按規定依法納稅一是加強稅法教育,把稅法納人普法教育的內容,不僅在全體公民中進行學習教育,而且將其作爲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及財會人員任職的條件之一;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媒體進行廣泛的宣傳,使稅法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是每個公民都意識到稅收對社會,對自身的重要性,強化全民族的納稅意識,逐步樹立依法納稅光榮,偷漏稅可恥的社會新風尚,培養公民依法納稅的自覺性。

主動補繳漏繳稅款後果

(二)完善稅收制度,堵塞偷稅漏稅源頭。稅收制度的缺陷,成爲偷稅漏稅的罪魁禍首,要堵塞偷稅漏稅,要抓好源頭的改革。由於稅制過於複雜、繁瑣,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大徵管的難度和徵收成本,造成徵管乏力。因此,稅法的制定應當詳略得當,既不能過於繁瑣,也不能過於簡單,該詳實的要詳實,該簡化的要簡化。讓納稅人可以看得明白,算得清楚。同時要加快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主要稅種改革的進程。

(三)加強對徵收行爲的管理。一方面是要加大處罰的力度,墊高納稅人的逃稅成本,使得發生偷漏稅款的納稅人在博弈的過程中“入不敷出”。另一方面,就是要在加大打擊逃稅力度的同時,要儘量減少稽查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從而達到抑制逃稅概率上升,提高稅法和稅務機關的威性的作用。

(四)明晰稅收徵管權。在所得稅的徵納領域稅收徵管權的不明晰往往導致了政出多門、各行其是,地方保護主義大行其道。地方稅務機關爲了自身利益和當地企業相勾結,犧牲國家利益,縱容偷漏稅的行爲也時有發生。可以考慮以企業所得稅爲中央稅的性質,把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工作劃歸國稅部門統一徵收,以此來加強對徵收行爲的集中管理,提高徵稅效率,杜絕腐敗。

主動補繳漏繳稅款後果2

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且行爲符合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即構成偷稅,逾期後補繳稅款不影響行爲的定性。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稅款,並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主觀故意的,不按偷稅處理。

從稅務總局該批覆可以看出,納稅人違法行爲構成偷稅後,鑑於其危害結果已經發生,故其事後補繳稅款的,不影響對偷稅的定性。如果不按偷稅處理需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的主觀故意,二是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稅款。在實際情況中,有些公司雖然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補繳了稅款,但如果存在偷稅的主觀故意,符合偷稅的構成要件也應當對該公司按偷稅處理。但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悔改行爲,可以作爲稅務機關從輕裁量的考量因素。

主動補繳漏繳稅款後果 第2張

偷稅的後果是什麼?

1、經濟責任:(1)補稅滯納金,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罰款: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不到10%,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並處偷稅額50%以下至5倍以下罰款。

2、行政責任: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採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3、刑事責任: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當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是公司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和經辦人員。

主動補繳漏繳稅款後果3

自查補稅也是需要繳納滯納金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作爲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繳納,另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按日繳納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以上規定當中,並未規定納稅人滯納稅款的原因,也就是說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本質上構成稅款滯納行爲的,都應當按規定繳納相應滯納金。所以對於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而言,自查補稅也是需要繳納滯納金的。

不用交滯納金的法定情形

1、稅務機關責任導致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麼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爲違法”。

提示:毫無疑問,實際中,如何證明稅務機關有過錯存在很大的難度。

主動補繳漏繳稅款後果 第3張

2、超過追徵期

《稅收徵管法》還規定,除了稅務機關責任外,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稅額超過10萬元)。

提示:超過了3年或5年的追徵期,不但不用繳納滯納金,稅款也不用徵收。但是需要注意,對於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3、應扣未扣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按照《徵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4、稅收政策調整導致

對某一特定納稅事項,由於稅收政策的調整,年度申報補稅時不應加收滯納金。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規定,對於2009年5月31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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