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辭職公司會不會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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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辭職公司會不會補償,在職場上的時候,有時候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需要辭職的,企業員工辭職,是企業裏員工流動的一種重要的方式。企業員工自願離職,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嗎?下面看看自己辭職公司會不會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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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當然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裏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爲,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二、員工以公司存在違法行爲“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爲,還有一些公司不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

針對這種情況,爲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

自己辭職公司會不會補償

三、員工先因個人原因離職,事後能否以“被迫辭職”爲由要求經濟補償?

實務中一般不會支持。因爲裁判機關在審理此類爭議時,會審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最初的理由是什麼,一旦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個人原因。

比如辭職書或解除通知中已經表明瞭解除理由,裁判機構就會認定該理由爲勞動合同解除的真正理由。員工離職後爲了獲取經濟補償金事後再改變解除理由一般是不會獲得支持的。

如果員工一開始辭職時並未說明辭職理由,離職後能否以“被迫辭職”爲由主張經濟補償?

實務中一般認爲員工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不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情形爲由提出“被迫辭職”的。

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後又主張系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但員工有證據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確實是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不過,這個舉證責任在員工,舉證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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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己主動離職公司要給補償嗎?

勞動者主動離職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因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等情形主動離職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自己辭職公司會不會補償 第2張

二、公司不能辭退員工的情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主動離職的原因有很多種,有些員工是自己承受不了用人單位的工作壓力,或者說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只要主動離職的原因不在公司,對於公司來講,只需要在員工離職的時候一次性結清工資,並辦好社保的轉移即可,與此同時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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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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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於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三)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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